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建建字〔2011〕18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济宁北湖新区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9〕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1、凡企业注册地在各县(市、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由各县(市、区)设备备案机关负责实施。
2、凡企业注册地不在县(市、区)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市设备备案机关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建管局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填写《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备案机关审查上述原件后退回,保留上述资料复印件,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