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安装(拆卸)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
4、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
合同;
7、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
议书;
8、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10、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二)工程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对安装单位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将相关资料返还,安装单位将资料交使用单位存入安全管理资料备查。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设备前,应对设备及附件的标记进行检查核实,严禁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的设备部件混装。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二)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复印件);
3、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工程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审核合格后,保留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发放《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见附件5),使用单位应将该标签粘贴于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铭牌上。
(四)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
(五)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市使用,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并检验合格,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将不予进行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