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第 (二)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年限期满前1个月向原备案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备案延期,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见附件7);
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 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产权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保证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其标准节、附件等)为原生产厂家产品并做好标记。
(四)设备备案机关审核合格后,向产权单位发放“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见附件6)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见附件4);证书存档,铭牌固定于设备显著位置。
(五)济宁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
鲁HX — X XXXXX
(1) (2) (3)
2、使用登记编号(产权登记编号+相关编号):
鲁HX — X XXXXX - XX □
(1) (2) (3) (4) (5)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1)序列号“鲁HX”中的X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编号:市直A、市中区B、任城区C、高新区D、北湖度假区E、兖州市F、曲阜市G、泗水县H、邹城市J、微山县K、鱼台县L、金乡县M、嘉祥县N、汶上县P、梁山县Q。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如下)。
设备代号对照表
类别 |
塔式起重机 |
施工升降机 |
物料提升机 |
高处作业吊篮 |
代号 |
T |
S |
W |
D |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各县市区从00001开始编号。
(4)累计安装次数——“XX”表示两位阿拉伯数字,由各县市区从01开始编号。
(5)产权属性代号——自有代号Z,租赁代号L。
3、示例
鲁HB-T00001-06Z
表示:在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一台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序号为00001号,该塔机属使用单位自有,为第6次安装。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告知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2),告知工程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