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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3/7/13 9:32:23 浏览次数:3987
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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