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山东第一部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方式取得的成果,加强了对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确立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获通过,山东首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和设施,具有易燃、易爆、冲撞、高空坠落等危险性。截至2013年7月底,我省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共77.2万台,年增长率为12.8%。
在会议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辛俊强介绍说,2008年5月通过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监督管理方式和主体责任落实上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结合现实情况,有必要制定一部富有山东特色、可操作性强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积极探索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工作,鉴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质监局确定委托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与山东行政学院共同承担《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自2014年4月到今年年初,课题组向社会公众、政府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收集了共计2000余份问卷,形成了386条建议,并通过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条例》是山东第一部采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方式取得的成果,合理利用了立法资源,降低了立法成本,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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