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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5/12/8 13:24:36 浏览次数:2530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要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实时监控。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要由专人负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起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施工升降机每次吊笼乘载人数必须限制在9人以下(含司机9人),严禁吊笼超载运行。吊篮高处作业必须限制在2人以下(含2人),不得超载、偏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合理使用安全保护用品。

三、认真落实住建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化技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尤其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告知、使用前验收及使用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不履行安装告知程序、不按规定验收后使用、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非法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认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自查自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自查情况的抽查、巡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凡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安装时现场无技术人员监督,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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