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第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出租
第八条 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为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对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或备案后,方可购置。
购置进口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购置
下一条新闻:《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上一条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